第三辑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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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法纪检察始于1956年,由于制度不够健全,工作进展较慢。1966年“文化
大革命”开始后,法纪检察工作中断。1978年恢复法纪检察工作。1980年实施《刑法》、
《刑事诉讼法》,自侦案件范围为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等犯罪案件。对违
法乱纪但未触犯刑律的案件,一般采取内部处理方式解决。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大多为
机关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往往法纪与党纪、政纪交织在一起,情况较复杂,在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上难度较大。在办理法纪案件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纠,不畏权势,排除干扰,体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特点,维护法律的尊严。
自1981年至1985年直接受理违犯法纪案件5起7人,起诉人民法院5起7人。人民法院根
据案犯犯罪情节,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