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388&run=13

50年代初,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1955年7月县检察院
开始受理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事宜。1956年审查批捕对象主要是进行破坏活动的坏分
子和反革命分子。1957年重点打击粮商、粮贩,保卫统购统销政策。1959年贯彻对地、
富、反、坏、右五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的政策,着重打击有重大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
子。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工作受到冲击,1967年检察院职能停止。
1978年7月县检察院恢复,同时实施检察职能。1979年以后,主要打击对象为杀人、
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到1985年底,受理公
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中,经审查批准逮捕的占89.2%,依法起诉的占批捕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