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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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县公署司法科行使检察权。1935年县公署设法院,法院内设检察官1
人,1936年始由县长兼任检察官,另设承审员1人,专事县内刑事检察。
1945年阳信县解放后,检察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代理。1951年建立阳信县人
民检察署,是年9月检察署撤销,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代理。1955年建立阳信县人民检
察院。1958年12月阳信、无棣两县合并,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并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1961年10月阳信、无棣分置,恢复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建制,1967年检察院机构取消,
对外保留检察院牌子,与公安、法院联合办公,由军事管制领导小组领导。1978年8
月恢复阳信县人民检察院建制。1981年10月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1985年仍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