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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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52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对镇压反革命运
动中暴露的有历史罪恶,解放后又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
动立场的蒋、伪军政警官吏、反动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其他应予管制的分子,依法管制。
实行组织(治安委员会)管制和群众监督管制的双轨管制办法。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精神,发动农业合作社社员对没有入社的
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进行全面评审。老实守法,表现好的,摘掉反革命
帽子或改变其地主、富农成分,吸收入社并给于公民权,这类人员占全县“四类分子”
总数的60%。表现一般,允许其参加农业社劳动做为候补社员的占30%。表现不好,
由村治保会监督劳动的占10%。
1958年根据“少捕、少杀、多管、大改造”的精神,对有破坏罪行的,根据情节
轻重,分别予以逮捕、判管、重新戴帽,降为候补社员,监督劳动改造。
社、队设立监改小组,监改对象每月向治保会汇报改造情况,结合“三查三比”
(查思想、比改造,查劳动、比出勤,查遵守纪律、比服从分配)年终进行全面评审,
表现好的摘掉帽子成为社员,表现差的继续改造。
1964年遵照“基本上一个不杀、大部不捉,依靠群众力量把绝大数‘四类分子’
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对全县3193名“四类分子”逐个审查,落实监督改造措施。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问题的决定》,摘掉
地主、富农“帽子”的1882名,继续监督改造的13名,暂缓摘帽的4名,外流没有参
加评审的25名。1981年“帽子”全部摘掉,监督改造工作结束。
惩治、预防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同宣传、文教、青年、妇联、工会等有关部
门合作,利用广播、报刊、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向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
法制教育,紧密配合治安工作的开展。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干扰了公安工作的正常进行,刑事犯罪率一度上升。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颁布的各项治安管理条例、条
令,加强了枪支、刀具、刻字、摄影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同时加强对影剧院、
旅馆、车站、重要集镇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遏制淫秽物品的传播,促进了各种防范措
施的落实。
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贯彻预防和打击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的综合治理
方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技术专长,破案率逐年提高,至1985年总破案率已达80%
以上。在侦破打击犯罪过程中,每年为国家、集体和个人追回大宗财物。
自行车管理
1974年县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对自行车实施管理,督促车主装配好铃、闸、
灯、锁,加强安全措施,并不定期进行路查。
1978年1月根据公安部《关于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了县直机关自
行车管理所和公社自行车管理站,对全县5万余辆自行车进行立户管理。所、站分别
隶属于公安局治安科和基层派出所,具体办理自行车登记、发证、发牌照、打钢印、
过户,一年一度验证,建档立卡等事宜。为确保安全,凡车闸、铃、锁等安全设备不
全或失修车辆,要求修理安装齐全后准予登记,对来路不明的车辆不予登记并查明来
源。另在重点集镇设看车处100余处,逢重大节日县城增设义务看车处。此举保障了
集镇的交通安全,失窃率也相应减少。1985年底全县自行车增至13.8万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