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管理措施 资料库:阳信县情资料库 章节:阳信县志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由县民政科(局)办理,1982年10月移交县农业局 办理。根据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2年8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间题的规定》,对土地征用管理采 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建设征用土地,都必须持有基建计划和 上级主管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并强调不准不 征就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和一项工程化整为零,分次报批。凡征用、划拨土地在 3亩(不含)以下者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3亩以上者必须上报地区行署及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 (二)清查和处理违法用地。1985年对县内违法用地进行了清查,有5个单位违 法占用土地,总面积达430.09亩,分别依法补办了征用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