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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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由县民政科(局)办理,1982年10月移交县农业局
办理。根据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1982年8月山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间题的规定》,对土地征用管理采
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建设征用土地,都必须持有基建计划和
上级主管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并强调不准不
征就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和一项工程化整为零,分次报批。凡征用、划拨土地在
3亩(不含)以下者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3亩以上者必须上报地区行署及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
(二)清查和处理违法用地。1985年对县内违法用地进行了清查,有5个单位违
法占用土地,总面积达430.09亩,分别依法补办了征用土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