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税收 资料库:阳信县情资料库 章节:阳信县志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1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3/section/1/article/31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工商税 清末,县内工商税收有盐税、杂 税。杂税中包括田、房买卖契税、烟酒 税、牙 帖税、牲畜税、屠宰税、枣税、桑 皮税等。有的税目地方可自行规定。 民国初期,除保留清代原有的税目外,又开征了营业税、印花税、牌照税等。随 后,各税逐渐加重。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于1939年在解放区只开征货物税、营业税、屠宰 税、牲畜交易税、所得税、过境税等。 1951年开征货物税、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等。1953~1958年, 简化税制,在工商业各环节中实行商品流通税;电影、戏剧等税目合并为文化娱乐税; 粮食、土布交易税改为货物税。1958~196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简化税种,将商品 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兼并为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因受1958年 “大跃进”、“共产风”和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影响,税收下降。1964年以后, 税收得以回升。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私人商贩一律取缔,税收又一次下 降。1973年再次改革税制,阳信县保留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车船牌 照税、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1975年全县税收好转。1979~1982年对税种少、税 制过于简化进行了调整改革。1983年6月~1985年底,先后两次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 税,开辟了税源。1985年工商各税征收41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91.6%。 工商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 │税种 │征收时间 │征收实绩│ ├─────────┼──────┼────┤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1985 │135.80 │ ├─────────┼──────┼────┤ │工商所得税 │1955~1985 │338.8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4~1985 │9.20 │ ├─────────┼──────┼────┤ │屠宰税 │1953~1983 │58.60 │ ├─────────┼──────┼────┤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62~1970 │10.30 │ ├─────────┼──────┼────┤ │牲畜交易税 │1953~1983 │61.60 │ ├─────────┼──────┼────┤ │集市交易税 │1961~1985 │17.30 │ ├─────────┼──────┼────┤ │工商统一税 │1954~1984 │1941.60│ ├─────────┼──────┼────┤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1985 │6.20 │ ├─────────┼──────┼────┤ │盐税 │1976~1984 │4.30 │ ├─────────┼──────┼────┤ │建筑税 │1983~1985 │17.00 │ ├─────────┼──────┼────┤ │产品税 │1984~1985 │133.80 │ ├─────────┼──────┼────┤ │增值税 │1983~1985 │5.30 │ ├─────────┼──────┼────┤ │营业税 │1954~1985 │495.40 │ ├─────────┼──────┼────┤ │税款滞纳金补罚收入│19633~1985 │2.20 │ └─────────┴──────┴────┘ 农业税 清初按人丁地亩计征税额,年16岁以上注册,60岁以后除名。1713年(清康熙五 十二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准,以后新生的“盛世滋生人丁, 永不加赋”。1724年(清雍正二年),改为摊入地亩项内征收,自此停止了丁赋。此 时阳信县年征银47757.35两。年征税总额银元(征银1两折征银元0. 48元)38306元。 其中漕米6296石(每石折银元1. 38元)计折银元8688元,正税22923元,附加税6695 元。 民国时期,清制未改。1916年计征土地101. 55万亩,征银47825.1两(银1两折 银元2.2元),折银元10.52万元,漕米6296石。地方附加税在民国各个时期无固定 标准,1928年每征银1两,征附加税1400文(折银元0.14元),分上忙下忙两季征收, 年征附加税总额银元6695元。 抗日战争时期,执行冀鲁边区财经委员会制定的田赋制度,按区乡分派任务。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下半年,执行渤海行政区第四专署规定的财经制度,按老 解放区扣除免征点后为负担亩(每人平均土地3亩以下的,扣除半亩免征,平均3亩以 上的不扣),每负担亩秋季征根10公斤,柴草15公斤。新解放区实行累进税,按人均 占有土地累进计算。 1949年春,在查实土地面积的基础上,继续实行折中亩的办法,根据土地好坏划 片分等,制定亩征税额,按正常年景,二年三收,每年平均产原粮75公斤折一中亩。 按中亩计算每人扣除免征地0.7亩,余者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的人员,包括在家务 农人口、烈士、革命军政人员、荣军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23公斤(公粮15公斤, 柴草折粮2.5公斤,田赋粮2. 5公斤,附加粮3公斤)分夏、秋两季交纳。 1950年,根据《老解放区夏征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制税率。为夏秋、 两季以户为单位征收,全年统算,按全年总产量的13%征收。地方附加税,按农业税 征收额的15%,每人扣除7分地的免征点,免征农税。从事农业生产的耕畜,每头减 征农税2.5公斤。 1952年,遵照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地,打多少粮食,依率计征,增产不增税” 的农业税负担政策,进行了查田定产,对有固定收入的土地评定了常年产量。经过评 定,全县定产地100.88万亩,评定常年产量为7583. 66万公斤,每亩平均75.17公斤。 同年,遵照《山东省人民政府1952年农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先核定每户 常年产量,再扣除每一负担人口50公斤的免征点额,下余为负担产量,按20%的税率 分夏、秋两季征收。1952年,全年实征农业税粮1066. 65万公斤,其中夏季征收296. 47万公斤,秋季征收770.18万公斤。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根据 《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 5%,依各 地区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税率稍有不同。阳信县执行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6. 2%, 地方附加税为正税的15%,为鼓励发展耕畜,是年实行种、幼畜每头减免农税7.5公 斤规定。1961年税率为16.19%。1962年为恢复农业生产,对农业税率调减为11. 63 %。1979年国家为了扶持贫困农村发展农业生产,在农业税上给予照顾。实行起征点 的办法,按农村人均口粮150公斤以下,现金分配每人40元以下者免征农税。此法到 1983年停止执行。 1952年前,农业税直接征收实物。1953年实行粮、棉、油统购统销后,征收的粮、 棉、油与统购的粮、棉、油一起入库,分别结算。1954年改为以村为基础以户为单位 交纳和结算。1956年合作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交纳,由公社财粮与公社粮所结算。 1980~1985年,实行以户为单位交纳结算。1958年以来,执行山东省《农业税征收实 施规定草案》,农业税以征收现粮为主,按粮以质论价折算。每公斤标准粮规定: 1958年0.20元,1961年0.232元,1967年0.254元,1978年0.30元,1980~1985年0.40 元。 自1952年查产定产以来,至1985年农业税负担没有大变动,只是在灾情减免和社 会减免、土地变动上农业税实征有增有减。 阳信县几个年份农业税对比表 单位:万公斤 ┌───┬──────┬───────────────┐ │时间 │农业实际产量│农业税负担 │ │ │ ├──────────┬────┤ │ │ │农业税(包括附加税)│占产量%│ ├───┼──────┼──────────┼────┤ │1952年│9155.80 │1066.65 │11.65 │ ├───┼──────┼──────────┼────┤ │1953年│6755.50 │1007.92 │14.92 │ ├───┼──────┼──────────┼────┤ │1957年│7659.30 │913.75 │11.93 │ ├───┼──────┼──────────┼────┤ │1962年│2276.40 │264.74 │11.63 │ ├───┼──────┼──────────┼────┤ │1965年│3388.30 │443.86 │13.10 │ ├───┼──────┼──────────┼────┤ │1967年│5646.90 │491.30 │8.70 │ ├───┼──────┼──────────┼────┤ │1970年│6065.30 │474.91 │7.83 │ ├───┼──────┼──────────┼────┤ │1975年│7323.64 │140.61 │1.92 │ ├───┼──────┼──────────┼────┤ │1977年│8154.03 │144.32 │1.77 │ ├───┼──────┼──────────┼────┤ │1980年│6924.50 │63.70 │0.92 │ ├───┼──────┼──────────┼────┤ │1981年│10803.50 │172.85 │1.60 │ ├───┼──────┼──────────┼────┤ │1985年│18245.00 │561.94 │3.08 │ └───┴──────┴──────────┴────┘ 契税 契税是历代政权机构对田地、宅基、房产确权征收的一种税金,是国家用法律手 段保护私人财产的一种特殊规定。 清末,田房契税按买、典、押、过等分订税章,以买契最高,占契价3.6%。民 国以后,屡经修订税率,有增无减,1936年买契约占契价6%,另加注册费、置产费、 教育费、契纸费等附加捐税。1937~1945年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未征契税。 1947年起,县人民政府开征微量契税。 建国后,遵照政务院1950年3月颁布《契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征收契税,凡土 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均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纳税。1953~ 1955生买契按契价6%,典当按3%,赠与按价值6%征收契税,机关、部队、学校、党 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合作社免征契税。此3年共征收契税4.2万 元。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停征土地契税,房产契税仍 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