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税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3&A=1&rec=311&run=13

清代税收多由地方自定规章,税制混乱。
民国初承沿清制,在原有税目外,又开征了多种新税目,上解留用由中央决定。
民国8年(1919年),正税代征附捐,苛杂如牛毛。在征管中实行专征、包征,为当地
有势者把持征收大权,税制混乱,民负加重。
阳信解放后,按照1941年《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1949年建国后,
税种开征、停征,税率增减,均由中央决定。1953年对部分税制进行修正。1956年完
成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实行税制改革,简化税制,扩大地方税
收权限。1962年复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改进工商所得税,由全额累进税率改为超额
累进税率。1973年工商税收体制进一步改革,对部分税目税率作了个别修正,对国营
企业只征工商税一种,对集体企业征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
1983年国家在税收政策、纳税项目、纳税环节上进行改革。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并
存的利改税。此项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1984年国营企业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将
原来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
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985年现行税制为中央、省、县三级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