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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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实行中央集权制,贡赋银米、赋税收支、上解、留用由朝廷决定。县内由
知县管理财政事宜。
民国初承袭清制,由县知事(县长)亲理财政。1920年初,划分中央、省、县收
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自行平衡,分级管理。
1939年10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阳信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战时财政管理体
制,由财粮科自筹自给,公粮分散管理,财政收入以实物为主(粮食、柴草等),货
币为辅。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1950~1952年,全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制度,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
实报销。1953年始,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
制,建立县级财政,划分收支范围,按比例上交,支出包干,有一定机动财力。1954
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县级留用农业税的35%,工商税的5%,所得税的50%,其他
商品流通税、货物税,作调剂收入。支出按预算包干,结余留用。
1958年财权下放到公社,致使国家财力分散。1959年,改行“总额分成,一年一
定”的体制,取销公社财政包干办法,财政管理权限适当集中。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超收和
节支,县级财政自求平衡。
1968年改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1969年又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71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支出由地区财政分配预算指标,
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定。1978年执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增
收分成以地方当年的实际收入,按相同口径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确定增收分成比例,
从1970年实行的县办“五小”工企业利润分成法停止执行。
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的管理体制,县属企业收入、工
商所得税、地方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划为县级固定收入。工商各税,除工商所得税、
地方税外全部上交。以1979年财政决算为基础,经过调整核定收支基数,县级支出大
于收入的部分,由地区给予定额补助,并每年递增5%。县根据分得的收入和定额补
助,安排县的支出,自求平衡。1982年起,工商税又全部下放,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
从当年的财政收入中,县级分成50%,不足支出部分,地区给予定额补助,取消每年
递增5%的办法。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收支平衡,结束了长期吃大锅饭的弊端。
1985年国家改革财政体制,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
的办法。惠民行署在这个体制的总原则下,对阳信实行“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
定额补助”的大包干办法,核定收入基数473. 7万元,支出700.8万元,定额补助226.
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