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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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购销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市场严格控制,严禁私商经
营粮食,由国家统一收购农民的余粮并对缺粮户采取计划供应的办法。1954年夏季统
购开始, 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缺粮供应的政策。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
定销的“三定”政策,稳定了农民的生产情绪。是年根据国家发布的《农村统购统销
暂行办法》,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由群众评定缺粮斤数,区公所批准填发粮食供
应证,到指定粮站购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实行“食堂化”,“吃粮供
给制” 。同时,出现了“高标准、高产量、高征购”的现象,又加上1959~1961年连
续发生自然灾害,农业歉收,群众生活极为困难。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发动群众自力
更生, 实行“低标准,瓜菜代”,1959~ 1962年4年间,国家向全县农村供应粮食达
5066万公斤。1965年10月,调整了购销指标,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全
县三年不变的包购任务基数1436.135万公斤。对超产部分,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
办法。此办法一直执行到1970年。1971年又改为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对超产超购部
分, 加价30%,全县包购任务基数调整为700万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会后,
全县包购任务又调整为450万公斤。 从夏征开始,粮食统购价提高20%,超购加价幅
度提高50%。1980年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
量稳步提高,自1984年麦季征收开始,粮食市场不再关闭,至1985年全县农民不再吃
国家的返销粮。
城镇供应
1950年以前, 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 每人每天供给小米1. 25公斤。1951~
1953年, 机关、 学校、企事业单位用粮,自己到市场或粮食公司购买(不定量)。
1954年开始,对机关团体、非农业人口实行计划供应。各单位核实人数,以人定量,
发给供应证,到指定粮站买粮。供应标准,干部、职工、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15公斤。
1955年开始,按工种、劳动强度以人分等定量,按伙食单位凭证供应,对工业和商品
用粮,实行按计划供应,由用粮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编造用粮计划,报当地粮食部门
审批,发给工商行业商品用粮供应证,凭商品粮证供应。此法至1985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