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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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设河道总督。民国县公署设建设局,下设水利专员。抗日战争时期,抗
日民主政府设建设科,1946年由实业科兼管水利,1956年起设水利局主管水利。建国
后水政管理分为3个时期。1949~1955年,以防洪排涝为主,重点开挖、疏浚河、渠。
凡跨越县境的工程,由省、地区统筹处理;县境内大型水利工程,由专署批准,县出
民工,经费、水利粮由县自筹解决。1956~1977年,小型工程(包括打井)贯彻以排
水为主,蓄排结合,旱、涝、碱兼治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1979年后,调整了水利
机构内部关系,水利建设以管理为重点,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用是目的。县管
境内主河道,乡镇管中小型排灌沟渠,村管田间农、毛渠道和机井。1984年,推行水
利设施管理责任制,注重灌溉经济效益,始征水费,作为县、乡内的水利建设基金,
扩大水利建设财源。1985年水利设施管理责任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