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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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林木归个体私有,地方政府无护林法规,林木得不到合法保护。1953年
9月, 政务院发布《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林木资源得到合
法保护,植树造林面积逐年扩大。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政府主义泛
滥,砸烂了既定护林法规,林木残遭灭顶之灾。1979年1月,县革命委员会实行“一、
二、 三政策” (即损坏一株,罚款二元,栽活三株),制止了乱砍滥伐林木现象。
1985年,县政府制定《关于以林业为重点“四荒”投标承包的有关规定》,将荒地、
荒水、荒坡、荒滩、有林地、宜林地、果园、沟、渠、路、坝列入承包范围,承包期
至少30年, 造林期3年,到期末造林者抽取土地,并以投标金额20%罚款,对新植枣
粮间作林和果园统一规划, 分户种植,谁种谁有,允许继承转让,30-50年不变。以
法护林的政策, 保护了林木资源, 开拓了规模化植树造林的途径,是年营造经济林
9000亩,用材林303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