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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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及民国林木从土地归属,1946年起实行土地改革,林木随地确权,归个人所有。
1955年实行初级农业合作化,田间林木随地折价入社,收益分成。造林实行“国造国
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在房前屋后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1957年初级农
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田间林木归集体所有,取消收益分成,改为
逐年还本。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打破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林木归属一
度混乱, 造成毁林砍树悲剧。1959年3月,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后,开始纠正农村工
作中的错误,地方政府确定高级社时期的林木所有权归属不变。1962年,实行“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
后,林权进一步得以落实。1965年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落实林木所有权政策。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木所有权政策遭破坏。1968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
以“割资本主义尾巴”为名,把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划归集体所有,导致毁林伐树悲
剧重演。1979年1月2日,阳信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重申
执行既定林木政策,并于1982年冬、1983年春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共发放林木
所有证9.5万余份,彻底解决了林木归属问题,重新拓开规模化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