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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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前夕,县内共有57756户、250976人,土地857621亩,人均占有3.42亩。
其中,地主964户、5458人,占总人口的2. 17%,占有土地59647亩,占土地总面积
的7%,人均占有10. 93亩;富农1783户、9560人,占总人口的3. 81%,占有土地
75991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人均占有7. 95亩;中农26834户、115380人,占总人
口的45. 98%,占有土地447833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2%,人均占有3. 88亩;贫雇
农28175户、125078人,占总人口的48.04%,占有土地274150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2
%,人均占有2. 2 7亩,其中贫雇农土地少而多为盐碱涝洼等瘠薄土地,不得不给地
主扛长工打短工出卖劳力,或者租佃地主、富农的土地,遭受封建剥削之苦。
剥削方式
土地出租县内通常有分租制、包租制两种。分租制即分成制,不交押金,租期不
定,收成由地主与佃农“三七”、“四六”、“五五”分成,耕畜、农具、种子、肥
料由双方或单方负担;包租制即定租制,生产所需全部由佃农负担,不论丰歉,佃农
向地主交纳定额租粮或租金,包期一般3~5年。据《中国实业志》记载:1934年县内
包租制有三种形式:即物租,分夏秋两季交纳,夏季每亩交小麦3斗(约45公斤),
秋季每亩交谷子4斗(约50公斤);钱租,上等地每亩银币8元,中等6元,下等3元;
力租,若遇灾年佃农无力交纳租粮、租金者,实行以工顶租,或转为高利贷。
雇工地主、富农通过雇佣关系剥削贫雇农的劳动剩余价值。雇工通常有长工、季
节工(月工)、短工旧工)三种。一般长工年薪以玉米计算300~500公斤,季节工月
薪70~90公斤,短工日薪5~10公斤。农闲季节月工、日工薪粮比大忙季节低一倍至
数倍,有时只管吃饭不付工价。
高利贷解放前借贷形式分为钱贷和粮贷两种,均系高利剥削型。钱贷年息3分,
“驴打滚”、“大加一”利率更高,年息超过10分;粮贷一般为借一还二或借粗还细,
高者借一还三。凡借贷粮款,定期还本付息,逾期无力偿还者以田抵债,业不抵债者
以力抵债,转为雇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