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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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男女婚姻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有早婚早育,一夫
多妻、童养媳等陋习。早婚早育尤为普遍,富家子弟十一、二岁娶妻,一般人家十五、
六结婚。民国政府曾明令禁止一夫多妻等陋习,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
有禁不止,国民党官佐、地方富豪一夫多妻者大有人在。
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保护
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废除一夫多妻,规定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从根本上革除
了旧的婚姻关系中的封建陋习。60年代,国家提倡晚婚,广大男女青年积极响应。
1981年实施修改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自
此形成了新的婚姻观念。
境内人口的婚姻结构,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有三大特点:一、未
婚男性明显多于未婚女性;二、丧偶人数女比男多,并随年龄增大而增加;三、离婚
率较低,社会婚姻家庭关系比较稳定。其状况如下:
全县15岁以上的人口为252250人,男女人口,未婚者分别占27. 35(男),
21.10%(女)。有配偶者男性占65. 44%,女性占67. 94%,丧偶者男性占5. 95%,
女性占10.8%。离婚者(未再婚)男性占1. 25%,女性占。18%。
男女婚姻状况构成差异较大,未婚、丧偶、离婚三种状况表现比较明显,未婚男
比女多6. 25%,丧偶女比男多4.8%,离婚男比女多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