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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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29日, 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
“大跃进” 的形势下,全县人民公社一哄而起。9月份,在20余天的时间内,将全县
315处高级农业社合并为13处“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人民公社。
公社化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所有”。在经营管理上,由公社统一经营,统一核
算,统一分配,统负盈亏。按“一大二公”(指规模大,公共成份多)的要求,用“一
平二调”(指无偿平调)的办法,无偿用生产队劳力和财物。在农业生产上,实行土地
分片划方,统一作物种植,统一规格要求,统一措施,深翻土地,搞“万亩丰产方”、
“百亩卫星田”。劳动管理实行军事化的班、排、连、营、团编制,划分战区,进行
“大兵团”作战。干活不记工,用“插红旗”、“拔白旗”的办法,调动积极性。生
活食堂化,实行供给制,吃饭不交钱。这种刮“共产风”,搞“大呼隆”的做法,打
乱了农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严重挫伤了群众生产积极性,生产力受到破坏。
1959年3月, 县内贯彻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将人民公社一级核算改为
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1960年纠正“一平二调”错误,县社两级退赔款536.9万元。
1961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和中
共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决议》精神,将全县13处公社调划为85处公社,
将原221个生产大队划为1665个。 仍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平均每个核算单位
65.5户。 取消公共食堂,恢复自留地。1962年1月,调整分配体制。全县生产大队调
为1036个,生产队由3278个调划为5508个,平均每个生产队20.6户。并改以生产队为
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劳动
管理,实行基本工(按劳力强弱订的全年出勤工日数)、基本肥(全年交肥方数)、男女
同工同酬和队干部误工补助的方法。生产管理,推行小组作业、小段计划、小段包工、
小段检查验收的“四小”责任制。财务管理,规定要日清月结,张榜公布。粮食按人
七劳三或人八劳二比例分配,现金按工日分配。
1964年,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有些生产大队又将生产队核算改为生产大队一级
核算。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后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被当成“资本主义
尾巴”批判,不少生产队取消了自留地,将社员“四旁植树”收归集体。部分公社出
现平调生产队 的资金、财物、劳力搞基本建设的现象。有些队推行大寨自报公议的
记分法和按出勤时间记工的方法。由于生产队内农活搞大拨工,记工不合理,出工不
出力现象较普遍,难以充分调动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不少村队一
个工日不足2角钱,吃粮靠返销,花钱靠贷款。
1984年,政治体制改革,复建乡(镇)、村体制,取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