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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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变抗
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 6月下旬,中共渤海
区党委派50余人的工作队,到惠民市龙池区7个村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
土地改革开始时,重点是打击大地主豪绅和恶霸地主,没收其土地;对中小地主
则提出清算和动员献田;富农土地一般不动;对中农利益坚决不予侵犯;对属地主豪
绅成份的抗日军人和干部家属及开明绅士,予以适当照顾。当时,国民党匪特、还乡
团反革命活动猖獗,不断袭击工作队员、农会干部和极积分子,制造惨案。因此,除
试点村外,土改运动未能全面铺开。
1946年9月1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土地改革的指示》。惠民市
委9月13日召开干部会议, 部署土地改革工作,并派工作组到龙池区搞试点。同期,
惠民县也贯彻中共中央指示,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发动土地改革。10月份,中共渤海
区委连续发出土地改革的指示,纠正了献田方式和富农土地不能动的偏向,将剿匪反
特与土地改革结合进行。12月,中共渤海区委派工作队进驻惠民县协助进行土地改革。
通过深入发动群众,开展“回忆对比”,进行“谁养活谁”和“土地还家,合理合法”
的教育,土地改革运动普遍形成高潮。全县730个村,进行清算和献田的620个村,占
85%。
194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发出《关于山东土地改革复查的新指示》。按照
指示精神,县、市组织土地改革大复查。开始,有些地方存有“左”的偏向,扩大了
清算范围,侵犯了少数中农的利益。中共渤海区委针对运动中的问题,发出了《关于
目前土改工作的补充指示》。中共惠民县委、市委遵照这一指示,及时纠正了“左”
的偏向,于1948年2月顺利结束了土地改革复查工作。
1949年冬,中共渤海区委、惠民县委于城郊区、何李区进行结束土地改革试点。
1950年春节前后,组织结束土改工作队,分赴全县区、乡、村,进行结束土地改革工
作,纠正和查处一些土改遗留问题。
1950年冬,依据《土地法大纲》进行土地确权,发放土地证,结束了土地改革。
至此,彻底推翻了封建土地制度,广大农民分到了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真正成为
土地的主人。
后韩村农民领取土地证

惠民县土地改革中土地财产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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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目成份│土地 │房屋 │生畜 │
│ ├────┬────┬──────┼───┬─────┼───┬─────┤
│ │耕地 │非耕地 │得益 │数量 │得益 │数量 │得益 │
│ │ │ ├──┬───┤ ├──┬──┤ ├──┬──┤
│ │(亩) │(亩) │户数│人口 │(间) │户数│人口│(头) │户数│人口│
├──────┼────┼────┼──┼───┼───┼──┼──┼───┼──┼──┤
│雇贫农 │18987.87│1466.18 │6209│27687 │11576 │2010│7806│848.3 │2250│8226│
├──────┼────┼────┼──┼───┼───┼──┼──┼───┼──┼──┤
│中农 │3952.95 │357.16 │1690│8587 │1736 │325 │1627│126.3 │332 │1343│
├──────┼────┼────┼──┼───┼───┼──┼──┼───┼──┼──┤
│补偿中农 │328.92 │14.97 │84 │551 │165 │20 │132 │4 │5 │17 │
├──────┼────┼────┼──┼───┼───┼──┼──┼───┼──┼──┤
│留出公用 │237.64 │532.75 │ │ │4985 │ │ │ │ │ │
├──────┼────┼────┼──┼───┼───┼──┼──┼───┼──┼──┤
│其他 │104.9 │9.73 │29 │149 │154 │18 │85 │5 │2 │12 │
├──────┼────┼────┼──┼───┼───┼──┼──┼───┼──┼──┤
│合计 │23611.92│2380.79 │8012│36974 │18643 │2373│9650│983.6 │2589│9598│
└──────┴────┴────┴──┴───┴───┴──┴──┴───┴──┴──┘

续表

┌──────┬───────────────┬────────────┬─────────────┐
│项目数目成份│农具 │粮食 │其他 │
│ ├────┬───┬──────┼────┬───────┼───┬──┬──────┤
│ │主要 │次要 │得益 │数量 │得益 │小车 │水车│得益 │
│ │ │ ├──┬───┤ ├───┬───┤ │ ├──┬───┤
│ │(件) │(件) │户数│人口 │(公斤) │户数 │人口 │(辆) │(部)│户数│人口 │
├──────┼────┼───┼──┼───┼────┼───┼───┼───┼──┼──┼───┤
│雇贫农 │1907.23 │1272.5│3196│13680 │1231408 │15898 │62383 │658.1 │4.1 │2732│12177 │
├──────┼────┼───┼──┼───┼────┼───┼───┼───┼──┼──┼───┤
│中农 │715.23 │306.5 │974 │4766 │399562 │6578 │30074 │188.9 │4.2 │855 │4200 │
├──────┼────┼───┼──┼───┼────┼───┼───┼───┼──┼──┼───┤
│补偿中农 │2 │3 │4 │24 │3261 │60 │621 │11.78 │ │15 │90 │
├──────┼────┼───┼──┼───┼────┼───┼───┼───┼──┼──┼───┤
│留出公用 │1 │2 │ │ │12038 │ │ │0.5 │ │ │ │
├──────┼────┼───┼──┼───┼────┼───┼───┼───┼──┼──┼───┤
│其他 │9 │ │ │ │11086 │29 │203 │5.25 │ │1 │7 │
├──────┼────┼───┼──┼───┼────┼───┼───┼───┼──┼──┼───┤
│合计 │2634.64 │1584 │4174│18470 │1657354 │22565 │92986 │864.5 │8.3 │3603│16474 │
└──────┴────┴───┴──┴───┴────┴───┴───┴───┴──┴──┴───┘

惠民县结束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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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数目成份│户 │人口 │土地 │
│ ├───┬───┼───┬───┼─────┬───┬──┬─────┬──┤
│ │户数 │占总 │人口数│占总 │耕地 │占总 │人均│非耕地 │人均│
│ │ │户数 │ │人口 │(亩) │耕地 │亩数│(亩) │亩数│
│ │ │% │ │% │ │% │ │ │ │
├──────┼───┼───┼───┼───┼─────┼───┼──┼─────┼──┤
│雇贫农 │47473 │49.55 │185850│45.12 │728832.58 │43.89 │3.92│62112.73 │0.33│
├──────┼───┼───┼───┼───┼─────┼───┼──┼─────┼──┤
│中农 │41463 │43.28 │189253│45.95 │810636.57 │48.82 │4.28│61555.61 │0.33│
├──────┼───┼───┼───┼───┼─────┼───┼──┼─────┼──┤
│富农 │2972 │3.1 │17055 │4.14 │62780.24 │3.78 │3.68│17337.09 │1.02│
├──────┼───┼───┼───┼───┼─────┼───┼──┼─────┼──┤
│小土地 │434 │0.54 │2042 │0.5 │8127.03 │0.49 │3.98│3036.34 │1.49│
│出租者 │ │ │ │ │ │ │ │ │ │
├──────┼───┼───┼───┼───┼─────┼───┼──┼─────┼──┤
│地主 │3215 │3.36 │16981 │4.12 │48505.73 │2.92 │2.86│5286.86 │0.31│
├──────┼───┼───┼───┼───┼─────┼───┼──┼─────┼──┤
│其他 │242 │0.25 │699 │0.17 │607.17 │0.04 │0.87│494.87 │0.71│
├──────┼───┼───┼───┼───┼─────┼───┼──┼─────┼──┤
│公田 │ │ │ │ │1106.9 │0.07 │ │2623.39 │ │
├──────┼───┼───┼───┼───┼─────┼───┼──┼─────┼──┤
│合计 │95799 │ │411880│ │1660595.22│ │ │142446.89 │ │
└──────┴───┴───┴───┴───┴─────┴───┴──┴─────┴──┘

续表

┌──────┬─────────────────┬───┬─────────────┐
│项目数目成份│牲畜(头) │房屋 │农具(件) │
│ ├────┬───┬───┬────┤(间) ├────┬───┬────┤
│ │牛 │驴 │骡马 │合计 │ │主要 │次要 │合计 │
├──────┼────┼───┼───┼────┼───┼────┼───┼────┤
│雇贫农 │16293.4 │3819.8│434.8 │20548 │333218│40158.1 │163081│203231.1│
├──────┼────┼───┼───┼────┼───┼────┼───┼────┤
│中农 │20884.2 │3707.9│654.7 │25246.8 │374035│50569.7 │177889│223458.7│
├──────┼────┼───┼───┼────┼───┼────┼───┼────┤
│富农 │1112.2 │306.7 │50 │1468.9 │34165 │3021.9 │17383 │20404.9 │
├──────┼────┼───┼───┼────┼───┼────┼───┼────┤
│小土地 │158.3 │54.7 │4 │217 │4790 │378.2 │1368 │1746.2 │
│出租者 │ │ │ │ │ │ │ │ │
├──────┼────┼───┼───┼────┼───┼────┼───┼────┤
│地主 │219.7 │149.5 │3 │372.2 │26055 │567.3 │9548 │10115.3 │
├──────┼────┼───┼───┼────┼───┼────┼───┼────┤
│其他 │1.5 │10 │2 │13.5 │530 │3 │89 │92 │
├──────┼────┼───┼───┼────┼───┼────┼───┼────┤
│公田 │ │ │ │ │14753 │8.5 │ │8.5 │
├──────┼────┼───┼───┼────┼───┼────┼───┼────┤
│合计 │38669.3 │8048.6│1148.5│47866.4 │787546│94704.7 │369358│46405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