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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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封建社会中,境内土地以私有为主,仅有少数公田、庙田、学田、官田(职田)。
公田:始于明初,官府历次丈量土地,将私人占有外的土地归村有,谓公田,多
为公务所用。
庙田:寺庙拥有的土地,归僧尼、道士掌管,出租或雇工经营,所得用于祭祀、
修缮和供养僧尼、道士及管庙人员。
学田:学校以多种方式投资购置,收入用于校舍修缮等。
官田(职田):民国时期,在政府内任职人员享有官田,一般由家人或雇工耕种,
作为部分报酬。官府在黄河堤外购置部分土地,为河滩内农户外迁建房,每户一分二
厘,亦谓之“官田”。
民田:即私田。土地改革前,一直沿袭着封建土地制度。土地私有,自由买卖,
富豪者极力兼并,官、绅、地主占据大量土地,劳动农民少地或无地,依靠租佃和出
卖劳力为生。
据1946年调查:土地改革前,龙池区51个村,有农户1737家,人口7567人,耕地
19922.5亩,人均占地2.6亩。其中:地主35户,143人,占地1299亩,人均占地9.7亩;
富农416户,1719人,占地7446亩,人均占地4.3亩;中农673户,3037人,占地76 06
亩,人均占地2.5亩;贫农613户,2668人,占地3570.4亩,人均占地1.37亩,其中赤
贫38户, 58人,占地1.4亩,人均占地0.02亩。二区朱老虎乡土改前有370户,156 4
人,耕地5435.59亩,人均占地3.48亩。其中:地主16户,70人,占地610.4亩,人均
占地8.72亩; 富农17户,102人,占地662.38亩,人均占地6.50亩;小土地出租
者1户,3人,占地34.79亩,人均占地11.60亩;中农122户,543人,占地2209.8亩,
人均占地4.07亩; 贫雇农214户,846人,占地1917.77亩,人均占地2.27亩。1945年
惠民县解放前夕, 魏集村286户, 共计土地3400亩, 魏氏“协和”、“南协增”、
“北协增”、“福寿堂”四家地主占地2670亩,占全村土地的78.6%。
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剥削农民,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
地租。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不管丰歉按定约数额收取实物或货币地租。县内租
地制有两种:一是分租制(亦称土地分种)。租期有一年者和多年者,不立契约,人口、
牲畜、农具由租种者负担,种子多由地主和租种者双方均摊。全年收获地主和租种者
按五五或四六或三七等比例分成,麦秋两次或秋季一次交租。二是包租制,租期一般
3~5年,订立契约,租种者可转租给他人。租种者自负全部投资,地主坐享定租。民
国时期, 上、中、下地一亩租价一般为5、4、3元。分租和包租,田赋和税捐均由地
主交纳。县内大量出租土地者较少,少量出租土地者很多。
借贷。封建地主阶级乘农民之危,放贷、借粮进行高利盘剥。借贷长期者为一年,
一般年息3~5分;短期者为一个月,一般月息3~5厘。荒年歉月,高利盘剥,利率达
百分之百,并利滚利。借粮一斗还二斗,有的借一斗粗粮还一斗细粮。借债者有保人,
立借契。有些欠债农民,被逼得家破人亡,背井离乡。
典田。欠债农民,被迫向债主典田抵押。抵押期间,耕种使用和全部收入归债主。
典押有现地和限期两种。现地典押,以“麦不过立春,地不过寒食”为期,准许还债
回赎。限期抵押,按期赎地还债,过期另议,延期或以地抵债。两种典田均有保人,
并立典契为证。
雇工。地主阶级常用的一种剥削方式。地主雇用廉价农工,以高强度劳动获取高
效收益。县内农工有长工(长年工、季节工、月工)和短工(日工)两种。顾工方法,长
年工一般是双方议妥工价和期限,按时上工,分麦、秋两季或秋季一次付给工资。季
节工和月工,一般在工期结束后付给工资。短工是早晨上市,双方议价,成交后上工。
一天一付工资或完工后一次付给。《续修惠民县志》载,1934年(民国23年),全县为
工者(长工)有5411人,年工资四五十元(当时的货币,下同),季节工、月工、日工工
价照此类推。惠民县解放前夕,雇工工资,一般男工年工资60元左右(多以粮为酬),
月工资8元左右,日工资农忙时0.8元左右,农闲时0.2元左右。女工年工资30元左右,
月工资3元左右,日工资0.2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