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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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开始提倡计划生育, 翌年5月,在县城举办了以节制生育为重点的计划生
育展览。1963年,建立县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简称计生委),各公社也成立计划生育
委员会,举办避孕知识讲座。1965年,县计生委在卫生局内设立惠民县计划生育办公
室(简称计生办)。计生办先后在13个区组织放映了节育宣传片。通过广泛宣传,计划
生育工作初见成效。 1966年全县实施带避孕环、男或女结扎手术等节育措施的人数1
3814人。
1971年9月,县计生委改名为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计生领导小组) ,同
时,县计生办与卫生局分离,在县计生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工作。1972年,全县积极
落实“晚、稀、少”的生育原则,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
婚,要求两孩间隔4~5年,每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号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职工及城镇居民带头实行晚婚晚育。要求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把好婚龄关,不到法定
婚龄不予登记。
1979年后,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严格执行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
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生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的规定。
全县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思想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三为主”方针,实行持证生育制
度,无证生育被视为计划外生育。一胎生育后要落实放环等避孕措施,二胎生育后,
要落实绝育措施。对育龄妇女实行月访季查制度,从发准生证之日起纳入孕情管理,
实行孕情追踪服务。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都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1980年起,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相
应待遇。
从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们的生育意识有了转化,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已逐
步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1984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为11.14‰, 自然增长率为4.53‰。
1985年全县落实节育措施的9007人,节育率达95%。

1981~1985年惠民县计划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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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计划内│一胎率│二胎率│避孕率│
│ │生育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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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84.17 │84 │12.17 │53.89 │
├──┼───┼───┼───┼───┤
│1982│87.5 │87 │11.22 │58.61 │
├──┼───┼───┼───┼───┤
│1983│87.1 │84.13 │15.16 │60.86 │
├──┼───┼───┼───┼───┤
│1984│86.58 │80.4 │19.5 │65.23 │
├──┼───┼───┼───┼───┤
│1985│91.8 │81.3 │18.6 │7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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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部分年份落实节育措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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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节育人数│年份│节育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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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8 │1977│9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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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357 │1978│9791 │
├──┼────┼──┼────┤
│1965│725 │1980│12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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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3814 │1981│12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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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0473 │1982│23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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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16433 │1983│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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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6810 │1984│14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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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13678 │1985│9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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