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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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 由于人们长期受着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 青年男女婚姻听从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已的婚姻大事,不能自己做主。结婚年龄多在十五六岁
前后,富家子弟偏早,贫穷人家偏晚。
惠民县历史上尊崇礼教,注重一夫一妻制,富豪之家也有不少纳妾者。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
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新婚姻制度。规定青年男女结婚年龄为男满20岁,女满
18岁。重婚纳妾、童养媳被坚决禁止。 1981年,惠民县开始施行新婚姻法,在男
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结婚年龄须男满22岁,女满20岁。
1982年惠民县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15岁及以上的人口387801人,未婚者男性占
11.67%,女性占10.01%;有配偶者,男为34.05%,女为35.21%;全县30~40岁的
未婚者1288人,其中男性1257人。离婚比例为男0.50%,女0.08%。1985年,全县平
均初婚年龄为24.1岁,不少青年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