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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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1945~1949年,机关工作人员治病,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1949年,
公职人员的医药费按每人每月4斤小米折价拨给, 包干集体使用。1950年,对供给制
工作人员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薪金制者药费自理。1952年1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的指示,对县属党政机关、文教卫生、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
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凡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只要病情确需,不论用药或住院,其费
用均在本单位如实报销。1965年,针对全县医药费年年增加年年超支的情况,县政府制
定了定点医疗、划分自费公费范围等管理措施。1974年,改公费医疗资金统一管理为
按实际人数随工资拨发各单位掌握使用的办法,并实行指定医疗单位及转院需当地医
院证明、所在单位批准、卫生局出具手续等管理制度。1985年,本着即要保证享受公
费医疗人员治病,又要堵塞漏洞的原则,全县实行公费医疗经费承包责任制。按离退
休、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废军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0元,其他
人员每人每年40元一次拨发,承包给各单位管理使用,并制定了包含定点医疗、转院、
报销范围及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公费医疗管理细则。
1955~198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及医疗费,分别由2789人、40万元增长
到7300人、403万元。人数增长1.6倍。金额增加9.7倍。
惠民县部分年度公费医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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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人数│金额 │人均 │
│ │ │(万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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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789│40 │14.03 │
├──┼──┼───┼───┤
│1965│3416│70 │20.5 │
├──┼──┼───┼───┤
│1975│4978│117 │23.5 │
├──┼──┼───┼───┤
│1985│7300│403 │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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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1969年,全县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公社社员,每
人每年交纳0.5~1元的公益基金,即可在本大队卫生室免费就诊。1971年全县有396个
大队实行了这一制度, 1972年增加到612个大队。1973年,因管理混乱,坚持合作医
疗的大队仅有39个。经整顿,1974年回升到214个大队,1975年增到613个,1976年高
达866个。1980年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多种形式办医,合作医疗停办。
医疗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医疗条件差,机构设施简陋,无完整的管
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卫生部门制定了防疫工作制度、住院治疗制度、门
诊治疗制度、护理工作制度等。1958年后,公社卫生院与县人民医院分院,建立了统一
的药材、药价、社会卫生等管理制度。1978年, 卫生部重新颁发《医院工作制度试行
草案》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县卫生局依此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