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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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待遇清末民初,县内初级小学均属私立,教师束修由村中公款报销或向学生
摊派。 1934年,乡村初小改县立,教师工资按每两粮银加捐1元,随粮带征,分等发
放。甲等每月12元(银币,下同),乙等10元,丙等8元,丁等和代用教师6元。比以前
的束修提高一倍。高小教师工资由教育局支付,校长月资30元,教员兼主任月资25元,
附设初小教师月资20元。 省立中等学校的校长月资分9级,初中和职业学校校长月资
100~260元, 高中和师范学校校长月资140~300元。专职教师分5级,初中教师月资
60~100元,高中教师月资140~300元。
日伪政权的教师生活待遇, 一般是“薪粮制”,中学教师月薪约200斤,高小教
师100~120斤,初小教师100斤左右。
惠民解放后,教师的生活待遇,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善。1948年,教师
由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后,实行“薪粮制”,每人每月粗粮160斤 (逢麦季改发3个
月的细粮) 。1950年开始,农村小学实行“公办民助”。国家发给薪粮,学生家庭负
担教师生活, 多是轮流管饭。1952年7月,惠民县根据中央教育部调整教师工资的规
定, 教师的工资待遇改为“按工资分”计算。全县教职员工资分的平均数在170分左
右。农村小学教师一般月工资在20~25万元(旧币)。1953年起,教师实行公费医疗。
1954年,对教职工的退休、病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以及女教职工的产假,都
作出了具体规定。1956年,惠民县遵照国务院“按劳取酬”的原则,对全县中、小学
教师的工资级别,按学历、教龄、政治表现及工作成绩进行了重新评定,改行货币工
资制。工资标准分中学行政级、中学教师级;小学行政级,小学教师级。全县教师的
月均工资比调整前增长28%, 大部分教职工月工资在32~40元之间。此外,对生活困
难的教职工实行临时救济和长期补助。是年,全县1470名教职工中,享受长期补助的
234人,金额6412元;发放临时性季节补助金的311人,金额6220元。
1963年,全县40%的教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每人月均工资达39.35元。是年起,
国家每年冬季发给每人12元的取暖费, 无炊事人员的学校,每人每月发给1.5元的伙
食补助费。
自1980年始,增加班主任津贴费、小学班主任每月6元,中学班主任每月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教师享受离退休待遇。男教师年满60岁,女教师年满5
5岁,即可退休,体弱多病者,经医生证明已不适应继续工作的,也可适当提前退休,
享受国家规定的建房费和安家费。 同时,还照顾1个子女就业。教职工病故,对其直
系亲属 (指本人需供养的父母、配偶及未满18岁的子女) ,国家按月发给一定数量的
“遗属补助金”。1983年4月,县教育局按上级规定,对全县教育系统248名1949年前
参加工作的退休教师改办了离休手续。1985年,全县共有247名离休教师,245名退休。
退休教师领取原工资的70%以上, 离休人员享受原工资,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除
原工资外,每年加发1个月的工资。
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也逐步提高。除自留地、记工分和后来的责任田等家庭收
入外, 国家给予一定补贴。从每月2元先后上升到8元、13元、19元、21元、35元。1
985年教育体制改革,民办教师的补助由乡(镇) 、管理区发放,每月40~50元,最高
65元,与公办教师收入基本持平。
政治待遇惠民县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教师生活待遇
不断改善的同时,政治地位也不断提高。1950年开始,县内各完小先后建立新民主主
义青年团组织。1951~1952年,随着教育工会的建立,绝大部分教师成为工会会员,
教师属于工人阶级范畴。1952年,开始在中学建立党支部,发展党员。
1957年冬~1958年春,在整风反右中,全县有72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1978年全
部予以平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人民更加尊重教师,重视教育。1981年5月1日,
县文教局召开全县三十年教育工作者会议,向148名老教师颁发了纪念章。
自惠民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84年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教师有200多人次
当选为县人代会代表,其中,惠民县第一中学教师赵洪瑞,于1984年当选为县人大常
委会副主任。在五次县政协会议中,教师有130多人次任县政协委员。
1985年,在各乡镇教育组和中学建立了教师代表会议制度,教师们通过教代会参
与学校的决策和各项重要工作。 9月10日,中共惠民县委、惠民县人民政府在惠城隆
重召开大会庆祝第一个教师节。 会上表彰了250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并推
选出出席省教师节大会和地区教师节大会的优秀教师代表。
1985年底,全县2390名教职员中,有共产党员696人,共青团员3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