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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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武定府官立中学堂由武定府府学直接管理。民国时期的山东省立第六中学
(后称第四中学)由省、县两级管理。1935年改称省立惠民中学后,主要由县管理。
抗日战争时期,省立三联中由国民党省政府和专署管理。国民党地方政府所办学
校,由县教育科管理。日伪政府所办的惠民中学由伪教育科管理。解放战争期间,惠
民中学由民主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完全中学属惠民地区专署领导,县人民政府协助管理。
初级中学属县人民政府领导,区公所协助管理。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校
长责任制。
1967年,中等学校下放到公社办,实行公社革命委员会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双重领
导的管理体制,并由公社革命委员会派出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小组(简称贫管组)代表公
社实施管理职能。学校建立革命委员会。贫管组、学校革委会共同负责学校的领导工
作。学校革委会由革命干部、革命教师代表、红卫兵代表(学生代表)三方面结合组成,
负责领导学校的“教育革命”。联办初级中学,由联办单位贫管组和学校革委会管理。
1978年,改变学校管理体制,高级中学由县人民政府教育局、公社管理学校委员
会双重领导。初级中学实行公社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对中等学校内部管
理进行改革,校内事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