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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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开始实行预备役制度。年度征兵
时,全县进行预备役登记工作。预备役军人分两类,复员军人为第一类,未服现役的
应征公民为第二类,俱造册存档,备作战时兵员。1958年,实行全民皆兵,预备役登
记停止。1980年,恢复预备役登记。1981年,执行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相结合的新
规定。 年龄18~28岁的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合格的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年龄2
9~35岁的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均由县人武部登记造册,分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