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义务兵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8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8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5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县内开始实 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 空军4年,海军5年。1968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5年恢复原服役年限。 1978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本人同意,服役6年以 上的技术兵可转为志愿兵。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新公布,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 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自兵役法实施至1985年,惠民县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征兵任务。1982年,被山东 省政府及山东省军区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