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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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县内开始实
行义务兵役制。凡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现役服役期限为陆军3年,
空军4年,海军5年。1968年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5年恢复原服役年限。
1978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开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根据部队需要,本人同意,服役6年以
上的技术兵可转为志愿兵。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新公布,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
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自兵役法实施至1985年,惠民县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征兵任务。1982年,被山东
省政府及山东省军区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