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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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工人、店员很少享受福利和劳动保护,更无劳动保险,
一旦伤病,不能继续做工,则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在企业
单位实行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并规定各种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
定。工厂劳动时间为每日八小时,夜班、白班定期轮换。每月有休假,女工有例假、
产假,工资照发。寒暑季节有取暖防暑设施或费用。特殊行业、工种发放相应的劳动
安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1975年5月,建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建立安全科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全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其中以五月份的“安全月”为重点。
1977年以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锅炉压力器不断进行检查。并多次举办锅炉
工培训班,确保劳动安全。1982年,对所有在用锅炉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及时
消除隐患, 杜绝生产事故。1985年,建立基层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2个,设劳动保护
检查员352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保险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在百人以
上工矿企业实施。1953年1月,政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1956年,省内劳动保险实施
范围扩大到粮食、商业、农、林、水和交通运输系统。1977年, 全县批准实行劳动保
险的单位33个,固定工3190人, 批准供养的直系亲属5834人。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负
担,死亡者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金。1982年, 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6856人,
领取退休(离休)费者618人。
福利1953年4月实行工资制后,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对生活有困难的职
工,开始以粮食、衣物等实物给予照顾,后以发放救济款的办法给予解决。1962年,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福利费。1963年以后,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
1983年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