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工人、店员很少享受福利和劳动保护,更无劳动保险,
一旦伤病,不能继续做工,则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在企业
单位实行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并规定各种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
定。工厂劳动时间为每日八小时,夜班、白班定期轮换。每月有休假,女工有例假、
产假,工资照发。寒暑季节有取暖防暑设施或费用。特殊行业、工种发放相应的劳动
安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1975年5月,建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建立安全科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全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其中以五月份的“安全月”为重点。
1977年以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锅炉压力器不断进行检查。并多次举办锅炉
工培训班,确保劳动安全。1982年,对所有在用锅炉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及时
消除隐患, 杜绝生产事故。1985年,建立基层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2个,设劳动保护
检查员352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保险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在百人以
上工矿企业实施。1953年1月,政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1956年,省内劳动保险实施
范围扩大到粮食、商业、农、林、水和交通运输系统。1977年, 全县批准实行劳动保
险的单位33个,固定工3190人, 批准供养的直系亲属5834人。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负
担,死亡者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金。1982年, 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6856人,
领取退休(离休)费者618人。
福利1953年4月实行工资制后,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对生活有困难的职
工,开始以粮食、衣物等实物给予照顾,后以发放救济款的办法给予解决。1962年,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福利费。1963年以后,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
1983年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福利费。
第五节 劳保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工人、店员很少享受福利和劳动保护,更无劳动保险,
一旦伤病,不能继续做工,则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在企业
单位实行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并规定各种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
定。工厂劳动时间为每日八小时,夜班、白班定期轮换。每月有休假,女工有例假、
产假,工资照发。寒暑季节有取暖防暑设施或费用。特殊行业、工种发放相应的劳动
安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
1975年5月,建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建立安全科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全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其中以五月份的“安全月”为重点。
1977年以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锅炉压力器不断进行检查。并多次举办锅炉
工培训班,确保劳动安全。1982年,对所有在用锅炉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及时
消除隐患, 杜绝生产事故。1985年,建立基层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2个,设劳动保护
检查员352人,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保险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在百人以
上工矿企业实施。1953年1月,政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1956年,省内劳动保险实施
范围扩大到粮食、商业、农、林、水和交通运输系统。1977年, 全县批准实行劳动保
险的单位33个,固定工3190人, 批准供养的直系亲属5834人。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负
担,死亡者发给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金。1982年, 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6856人,
领取退休(离休)费者618人。
福利1953年4月实行工资制后,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对生活有困难的职
工,开始以粮食、衣物等实物给予照顾,后以发放救济款的办法给予解决。1962年,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福利费。1963年以后,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
1983年按每人每月2.5元提取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