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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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业主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定店规厂约,监督和约束工人。对
违反其规定者,轻则训斥打骂,重则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工商企业迅速发展,职工人数增加。工人是国家的主人,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断教育启发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1956年4月,县民政科设专职干部2人, 负责劳动管理工作。6月5日,县人民委员
会设立劳动科。 1962年县劳动科并入计划委员会。1976年10月,建立县劳动局。198
1年8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为县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劳动就业等事宜。
劳动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劳力调配、劳动工资、劳动奖励、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实施管理与监督,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逐步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1982年, 国家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全县评选出先进生产者2512人,
开除处分2人。 1985年评选出先进集体402个,其中先进班组266个;先进生产、工作
者3007人;开除处分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