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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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境内用工一般是雇佣制,雇主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雇聘工人
或艺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职工安置由政府部门统筹安排。招用工人,根据用
工计划,统一录用。用工以固定工为主,也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
农人员等。1984年,招收工人普遍试行劳动合同制度。
固定工固定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期实行的用工制度之一。在国家下达的
劳动计划之内,从社会上招收进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人,称固定工。1985年全县全民所
有制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13341人,占全部职工的84.34%。
临时工临时工是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由于临时工使用比较混乱,1971年进行清
理整顿和转正。县和县属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由临时工转为正式职工的1000人。以后
将临时工纳入劳动计划管理, 临时工人数减少。1985年境内全民所有制单位计有临时
工1729人,其中县属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1432人。
轮换工1975年, 县办企业发展较快。省劳动局规定,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原则
是:要保证农业生产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动力;要保持社员身份不变,不转户粮关系。
1976年,县企事业单位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430人。1979年后,将亦工亦农轮换工纳入
临时用工管理,亦工亦农轮换工遂停招。
合同制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固定工制度已不完全
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从1984年起全县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招收工人时,除少数技术
工种和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5年境内全民所有制单位
共有合同制工749人,其中县属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35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