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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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惠民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登记,由民政部
门主管,各区承办。1955年由乡镇助理办理,1958年改由公社办理,1985年由各乡镇
民政办理。
婚姻登记包括男女双方自愿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1985年,全县共
受理登记8000件,其中初婚登记7456件,再婚登记8件,复婚登记44件,准予离婚8件,
交付法院处理4件,因不符合新《婚姻法》规定不予批准结婚者440件。
针对个别早婚和私婚现象, 1985年县政府制定了 《关于对非法婚姻的处理办法
(暂行)》,使早婚、私婚的现象得到控制,保证了婚姻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及《婚姻法》
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