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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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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 惠民县城有育婴堂一处,址在今人武部路南,建房10余间,收容孤儿。1 918年,白衣庵内建平房数10间,收养残疾无业人员,名残废院,1933年迁往古楼前。 城内还建有贫民工场,有房屋10数间,收容失业贫民从事木工、编苇等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社会福利事业多由农业合作社举办,一些无依无靠的鳏 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由生产大队在“公益金”中安排生活。 人民公社化后,全县各公社及部分大队陆续兴办敬老院,本着“入院自愿,出院 自由” 的原则,动员无依无靠的老人入院。1959年,全县有敬老院132处,入院老人 2043人,配备领导干部119人。服务人员及医护人员349人。12月,县委、县人委投资 1.5万元,在滨城建立孤老烈属养老院和荣誉福利厂,收容17名鳏寡烈属老人和2名孤 儿。1960年,全县安置孤儿314名,其中县福利院安置87名,各公社、大队安置227名。 1961年全县安置孤老烈属107名, 其中91人安置在公社或大队敬老院,16人安置在旁 系近族。安置鳏寡老人3281人,其中社队敬老院安置2947人,其余安置在旁系近族。 安置孤儿334人, 其中社会孤儿院收容50人,其他均安置到县农场等单位。1962年, 全县有敬老院、孤儿院28处,入院人数505人,其中老人491人,孤儿11人。1963年全 县社队办敬老院、 孤儿院20处,入院人数344人,其中鳏寡老人293人,烈属老人2 3 人,孤儿28人。是年县办福利院1处,收容老红军1人,复员残废军人1人,红军家属2 人,孤儿35人。 此后,随着生产恢复和生活改善及县、社、大队的体制改革,生活困难时所办的 敬老院、孤儿院逐渐停办,对鳏寡老人与孤儿的安置由集体改为分散。 1980年后,为了适应农村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何坊、胡集、梁家、皂户李、石庙、 桑落墅、魏集、三堡8个乡镇各兴办1处敬老院,共收养孤寡老人65人,配备专职管理 员32人。投放资金22.11万元,维修了房舍230间。资金来源,以乡镇为主,县民政辅 助1.61万元。各敬老院收养的多是70岁以上无依无靠的孤寡或残疾老人,生活费每人 每月15~20元,零花线3~5元,医药费实报实销。每人配备1床1桌1椅,暖壶1把,衣 箱1个。逢节改善生活,每人半斤糖1斤糕点。遇有老人生日便集体改善生活。各院为 老人备有电视机。 1979年6月1日, 县民政局在惠城古楼街建惠民县社会福利厂,建筑面积300平方 米, 投资3.5万元。安置非农业户口聋哑残疾男女青年15人就业。1985年,姜楼乡、 李庄镇、皂户李乡各建1处社会福利厂,总投资3.4万元,吸收22名聋哑残疾男女青年 就业。同时县民政局、桑落墅镇、石庙镇、大年陈乡还兴办了福利公司与福利门市部, 计投资8.5万元,安排11名残疾人或烈军属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