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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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府,遇灾荒之年,或开仓放粮,或减免赋税。清朝有赈贫粮银。光绪年间,
赈贫口粮每月小麦104石多,冬衣、棉花每月银221两多。清未与民国年间,政府虽有
赈贫项目,但钱粮多经层层克扣,发至贫困者,为数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做了大量救济工作。
农村社会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无依无靠的孤寡老残,由基层单位将急
需救济的困难户,上报县给予救济。1949~1952年,先后选定困难户发放救济粮37万
多公斤。 1949~1956年,计发放棉被7193床,棉衣16893件,单衣13523套,绒衣653
件,棉絮1500公斤,其他鞋、帽、手巾等物品23530件,为孤贫困难户建房3292间。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和残废人员实行“五保”
(保吃、保住、保穿、保医病、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有所依靠。
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五保”户的供给改为五保金。是年全县
共有“五保”户1197户,1933人,年支五保金48万元。
对家口多、无劳力、又不符合“五保”条件的特殊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除对旧政府人员、外地散兵、难民做遣送外,
还给县城的152户特殊困难户,发放救济款12.3万元。
1953年, 以县城为重点进行失业登记,共有失业者375人,除给予临时救济外,
根据不同情况,安置他们就业,使其自食其力,以利社会治安。
城镇的孤寡幼残居民,生活无来源的给予定量补助。从1953年起,每人每月补助
7~12元,1982年改为每人每月10~12元。领取此项补助的85户、85人,年发款1.2万
元。
对于人口多、 劳力少、长期患病,或遭天灾人祸的困难户,给予临时救济。198
1年统计,享受此类救济的共有53户,10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