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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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 山东境内国民革命军退伍军官一律发退伍证书,受地方政府保护。1
935年, 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官佐退役俸及赡养金给与规则》,规定军官的退役俸分
甲、乙等两类,甲等为现役官俸的二分之一,乙等为现役官俸的四分之一,赡养金与
乙等退役俸相同,按月发给。退役俸非终身给与,而是根据现役实职年资确定。赡养
金发至终身。
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1946~1950年,惠
民县安置退伍红军老战士11名,多为连、排干部。1961年,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其全家
口粮改由国家供应,实行公费医疗。1976年始,每年向他们发春节慰问款、临时救济
款、取暖煤款,并投资1.85万元,帮助4名红军老战士修造房屋。
1962~1983年,惠民县按国家规定安置军转离退休干部32名。1984年开始,县内
修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处。 到1985年军干所建独立院落10个,房屋34间,使用
面积632平方米;另建小伙房100平方米;配备了服务员4名,汽车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