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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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实行世袭兵役制, 甲午战争后颁布新军制。新军制规定,招募士兵服3年常
备役后退伍,退伍后服续备役3年,后备役4年,期满退为平民。1905年 (清光绪三十
年) 制定退伍安置暂行章程,规定“士兵退伍每人发恩饷两个月,并发给退伍凭照…
…回家后自谋生业。在服续备役期间,月给饷银一两,每年秋季调操一次”,“对无
家可归的退伍兵可酌量拔充本省巡警及招练新军”。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征兵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退伍兵由各师派员送往
原籍,会同征兵分局点验,交由县长另派员分交各区、村正副,遣回各家”,“退伍
兵回籍后,置以铜质退伍兵标记,并编列号数,以示优异。县长对退伍兵之身家财产,
宜特别保护之”。退伍兵生计艰难者,由县长代筹生业,以免流离失所。
解放后,惠民县依照1942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的指示,对退伍者发给所
需粮票、菜金、护照并沿途加以护送;甲、乙、丙等残废军人发荣誉军人证书,残废
衰老军人按荣誉军人抚恤条例处理; 稍有工作能力又不能回家者分配轻微工作。194
6年4月,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颁布《复员工作条例》,安置工作即以此为准,条例
规定:凡复员人员,不论老弱残疾或编余人员,不论其家在本省或外省,均应妥善安
置,保证就业,务使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安其业。对无家可归或家在外省暂不能
归又没有生活能力者,介绍入教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安置工作日趋完善。 1950年,中央军委、政务院颁发
《志愿兵复员工作的决定》 。1950年9月,惠民县建立复员委员会,负责复员安置工
作。1951年改称军队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撤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由民政局负责。
遵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宗
旨及“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惠民县除合理安置复退军人外,对三等以上革命
残废军人、 荣立三等以上军功人员、具有8年以上军龄以及原属非农业户口或下乡知
识青年的退伍军人安排其适当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
1950~1985年, 全县共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退伍军人500人;原系农
村户口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2.1万人。
安置后的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上仍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及时解决;对
带病还乡的由有关单位给予医药补助;年老体弱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一般每人每月
7~8元。 1980年统计,全县有复员军人4039人,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692人,占
总数的17%,人均补助每月7.4元;退伍军人8403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97人,占总
人数的1.1%,人均月补助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