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拥军优属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d2&A=1&rec=353&run=13

拥军抗日战争时期,惠民县人民捐粮献款,挖战壕,修工事,保护伤病员,提供
情报,为抗战作出一定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惠民县人民积极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1947年2月, 国民党军队进攻鲁西南解放区,惠民县三、四、五区有1100余名青
年报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新兵团待命参战。二区朱家、苏家、孟家、小刘家
等村400余户,有30户送子参军,全区10天中有436名青壮年报名参军。惠民市1200名
民兵参加轮战营支援前线。 是年春,全县组织民工队400余人支援前线。夏,国民党
部队进攻黄河以南,企图渡河北犯,全县有1500余名民兵配合解放军沿黄防守。
1948年春, 全县动员参军,有1300余名青壮年报名参军。2月下旬,组织民工队
300余人随军沿济胶线支前,负责运送伤员与军用物资,至5月中旬完成任务,有82人
荣立一、二、三等功。7月底,由420人组成惠民县民工营,随军参加济南战役、淮海
战役,而后去沪、杭一线支前。历时一年,缴获国民党军武器60余件,被誉为“忘我
支前营”。同时,组织全县妇女磨面、碾米,做军鞋、军衣,支援前线。城关区妇女
53天赶做军装6.3万套, 省屯区群众1天碾米1万余斤。惠民民工营二连80人,随解放
军某部卫生部二所, 执行担挑任务,每人负重60余斤,经常夜行100余里。在歼灭国
民党军黄伯韬兵团时, 送运伤员,三天三夜不合眼,不下火线。1948年9月,惠民县
组织1690名民工,带担架360副支前。其中朱(明臣)郭(华)民工营524人,经山东、安
徽、江苏、河南4省33县,随军参加济南、淮海两大战役,服务4个月零20天。期间担
任2个月零10天的火线抢救任务,4次完成战斗任务,并活捉蒋军邳县县长王化一,俘
敌兵310人, 缴获机枪8梃,炮3门,枪264枝,子弹4万余发。全营515人立功,3个连
分别被誉为“钢铁先锋连”、“英雄卓绝连”、“巩固模范连”。全营被中国人民解
放军九纵嘉奖为“钢铁民工营”。
1950年, 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全县人民支援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有3
500名青年报名参军,捐款24万余元。
优属1946年春节期间,惠民市城乡群众,扮演秧歌、杂耍,敲锣打鼓给烈军属挂
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送慰问品。除夕,渤海区剿匪指挥马千里亲自带肉、面等
慰问烈军属。
1945~1955年,惠民县对烈军属的优抚办法以代耕为主(帮助耕种田地)。1950年
享受代耕的优抚对象全县有2840户,代耕土地1.24万亩。1953年,根据县人民政府关
于整理代耕工作的指示,各区使用固定代耕和对个别烈属包干制的办法。全县有烈军
属与供给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万余户, 5.6万余人,土地20.3万亩,其中享受代耕的
5807户,2万余人,土地5万余亩。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合作化,土地集体经营,遂
改代耕制为优待劳动日参加分配的办法。优待劳动日在应负担代耕劳动力工分中扣除。
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及其他职工家属有2261户,共优待13万个劳动日。1964年5月,
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农村人民公社优待劳动日办法》。规定对烈属、军属和
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五种人员给予优待:一、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士家属 (含
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二、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士兵家属(含公安士兵家属);
三、生活有困难的残废退伍军人,退伍老红军;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
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优待
标准是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1976年,全县推行“两定一评”(定自干工,
定肥料工, 评出应优待工) 的优待办法。 至1978年,全县享受优待工的有3052户,
13552人,共享受39万个工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发生变化,
由集体劳动,按劳分配,改为专业承包,分散经营,按工分配失去作用。为此,县人
民政府下发了(1981)40号文件,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农村优待工作新问题和几点解决
意见的报告》,规定优待对象,享受一个劳力全年实际收入的三分之二或二分之一,
以粮、 款支付。 集体经营的仍按两定一评。 1982年9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精神,发
出惠政发(1982)48号文件。文中规定优待标准为:烈属每户每年250元,军属20 0元,
双人优待均为400元;二、三等残废80~100元。1985年,全县享受优待的有56 71户,
其中烈属905户, 战士家属264户,残废军人523户,复员退伍军人1595户,共优待现
金85.7万元。全县21个乡镇全部统筹优待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