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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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解放后,县政府司法科配合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
政府的政策、法令,当时被称为新法制宣传。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
后,县人民政府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大会,各区、乡召开群众演讲会,并通过办
展览、组织文艺节目会演等形式积极宣传,全县按《婚姻法》处理婚姻诉讼案件和婚
姻上访案件795起。 1951年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深入宣传《婚姻法》的
决议, 县政府建立了宣传贯彻《婚姻法》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贯彻
《婚姻法》 的日常工作。1953年1月,县七届一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继续宣传贯彻
《婚姻法》的决议。使《婚姻法》在全县得到认真贯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颁布后,县第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拥护宪法的决议。司法部门和各级党政部
门积极组织对宪法以及其他国家重要法规条令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和
以法办事的自觉性。“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遭受严重干扰。
1980年县司法局建立, 法制宣传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1981~1982年,重点宣传
《刑法》、《刑事诉讼法》、新《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
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强大宣传攻势下,有11人投案自首,群
众揭发出犯罪分子48人。1983年,重点宣传新《宪法》及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是年编制印发新《宪法》宣传材料2400份,举办讲座10讲30场,
出动宣传车38辆次。 1983~1985年,共印发“严打”宣传材料25000份,办宣传栏38
7期, 黑板报1728期,展览31场次,出动宣传车168辆次,放幻灯687场次,电影80多
场次, 有线广播720次。通过大张旗鼓的法制宣传,迫使20人投案自首,有10人被群
众扭送公安机关。1985年,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指示,
县普及法律常识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下设办公室(简称“普法办”),制定了《惠民县
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县乡两级均办普法试点,建法律夜校,共培训普法宣
传骨干1439人,发放干部、职工、农民法律知识读本5.5万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