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调解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4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4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旧社会,民间发生民事纠纷多有德高望重、公道正义之人予以调解。
    惠民县解放初期,民事调解由司法科负责。1946年,县司法科在各区设调解员,
在各乡建立调解小组。1953年,全县128个乡普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每乡7人组成,
由1名副乡长任主任。 村设调解小组。据1965年统计,各区共调处纠纷1913起,公社
调处纠纷4821起, 生产队调处纠纷15000起。由于及时调处纠纷,防止了矛盾激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瘫痪。1974年整顿恢复调解组织,至1977年,
全县有918个生产大队建立健全了调解委员会。 1980年10月,县司法局建立后,对民
事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 1985年全县已建调解委员会1234个, 调解人员3590名。 1
980~1985年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18500件, 调解15571件。发挥了“第一道防
线”的作用。

1980~1985年民事调解情况

单位:件
┌──────┬───┬───┬───┐
│项目数目年份│受理数│调解数│调解率│
├──────┼───┼───┼───┤
│1980        │3480  │3054  │80.7%│
├──────┼───┼───┼───┤
│1981        │5069  │4187  │80.7%│
├──────┼───┼───┼───┤
│1982        │5035  │4004  │79%  │
├──────┼───┼───┼───┤
│1983        │2105  │1874  │89%  │
├──────┼───┼───┼───┤
│1984        │1363  │1187  │87%  │
├──────┼───┼───┼───┤
│1985        │1448  │1265  │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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