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46年2月建立,1948年撤销,1949年恢复。1950年5月,
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80年10月,建立县司法局,
并设法律顾问处。1985年,县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宣传股、调解股、公证处、法律顾
问处。全县21个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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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46年2月建立,1948年撤销,1949年恢复。1950年5月,
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1980年10月,建立县司法局,
并设法律顾问处。1985年,县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宣传股、调解股、公证处、法律顾
问处。全县21个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