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陪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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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人民法庭审理案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选出陪审员50名,经培训后,轮流在法院和法庭履行陪审职责。“文化大革命”期
间, 人民陪审员制度取消。1980年1月,县法院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1985年,有人
民陪审员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