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经济审判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4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4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 判庭审理。198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 范围的意见及县内实际情况,县人民法院决定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 犯罪案仍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并规定不属于法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不予受理。1982~1 98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4起。1984年受理范围扩大到法人之间和法人与个体经营户、 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合同纠纷,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合同纠纷。 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21起,诉讼标的额15.87万元。1985年,审结案件300件,诉讼标 的额达57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