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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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
判庭审理。1980年,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
范围的意见及县内实际情况,县人民法院决定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
犯罪案仍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并规定不属于法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不予受理。1982~1
983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24起。1984年受理范围扩大到法人之间和法人与个体经营户、
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合同纠纷,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合同纠纷。
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21起,诉讼标的额15.87万元。1985年,审结案件300件,诉讼标
的额达57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