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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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解放初期, 县司法科即在革命政权比较巩固的区、乡开展民事审判工作。1
946年,处理婚姻案件26起,土地纠纷6起,继承案1起,其他纠纷5起。1948年,司法
科撤销,民事审判业务交公安局,主要是根据国家土地法令处理土地纠纷,保证土改
运动的发展。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妇
女的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残害、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当年处理婚姻案件795件,占
案件总数的80%。同时,土地纠纷和财产继承等权益方面的案件也相继增加,县人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了处理。1950~
1955年, 审结土地纠纷案件265起。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纠纷案件大幅度下降。民
事案件涉及内容主要是宅基、房屋、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1958年,人民公社
体制在农村普遍确立后,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1960年,全年收案229起,审结190起,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民事案件最少的一年。1962~1966年,根据上级法院“依
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县法院人员下乡,就地办
案。 处理民事纠纷216起,占结案总数的52%。1968年,民事审判由军管组代行。民
事审判权下放到公社行政部门,公社为一审,军管组为二审。至1978年,年均收案不
足100件。 1979年,县人民法院取消无被告讯问笔录及公社或单位介绍信不收案的规
定,依法受理案件。并对一起拒不执行二审判决的遗产继承案予以强制执行,维护了
法律的尊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事案件增多。1980~1981年,法院突击审
理积压案件296起,之后基本做到随收随结无积案。1985年,全县结案267件,占收案
率的84.8%。
自1946~1985年, 县内共审结民事案件12464起。其中以婚姻案居首,占总结案
率的72.5%;房屋纠纷案居次,占总结案率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