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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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县政府司法科设立初期,根据渤海行署指示,对被抓获的土匪、特务等
人犯实行惩办首犯, 教育、感化从犯的宽大政策。当时枪决犯人需渤海行署审批。1
947年, 被宽大释放的土匪、地主乘国民党军队攻到黄河南岸之机,参加还乡团破坏
新生的人民政权,针对敌人的破坏活动,行署及时调整对敌方针,改宽大为严惩。县
司法科接连枪决三批24名土匪。国民党军队对山东解放区的重点进攻被粉碎后,县政
府于1947年11月在第三堡大张旗鼓地召开公判大会,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
分子公开判处,震慑了敌人,鼓舞了群众。
1950年人民法院成立后, 对24起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1951年1月,以县
公安局为主成立军事法庭,以县法院为主成立镇压反革命人民法庭。对罪大恶极的土
匪、特务及勾匪杀人犯,反动地主、富农、道会门头子进行审判镇压。同年,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令》检查了乱捕、乱押、乱判的作法,严格逮捕和扣押人犯的手
续。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粮商及反革命分子。
1958年,审判工作反对右倾保守,4月份,一个月审结刑事积案105起。1959年,
采取公、检、法一条龙办案方式。1961年12月连续召开五次公判大会,处理刑事案件
8起。
1967~1972年,法院工作由军管组负责。1973年,法院恢复。审判工作以《公安
六条》为准则。采取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巡回宣判的方式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
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1980年1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开始全面执行公开审理为重点的辩护、回避、上诉、陪审、合议等制度,法院独立行
使审判权。1981年,按照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
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指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从重从快地审结了
50起普通刑事案件。 1983年8月,全县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经联合审
理, 依法对175名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1984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二次战役,从重
从快审结刑事案108起146人。1985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三次战役,新收刑事案35件,审
结31件。刑事犯罪案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