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县政府司法科设立初期,根据渤海行署指示,对被抓获的土匪、特务等
人犯实行惩办首犯, 教育、感化从犯的宽大政策。当时枪决犯人需渤海行署审批。1
947年, 被宽大释放的土匪、地主乘国民党军队攻到黄河南岸之机,参加还乡团破坏
新生的人民政权,针对敌人的破坏活动,行署及时调整对敌方针,改宽大为严惩。县
司法科接连枪决三批24名土匪。国民党军队对山东解放区的重点进攻被粉碎后,县政
府于1947年11月在第三堡大张旗鼓地召开公判大会,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
分子公开判处,震慑了敌人,鼓舞了群众。
1950年人民法院成立后, 对24起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1951年1月,以县
公安局为主成立军事法庭,以县法院为主成立镇压反革命人民法庭。对罪大恶极的土
匪、特务及勾匪杀人犯,反动地主、富农、道会门头子进行审判镇压。同年,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令》检查了乱捕、乱押、乱判的作法,严格逮捕和扣押人犯的手
续。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粮商及反革命分子。
1958年,审判工作反对右倾保守,4月份,一个月审结刑事积案105起。1959年,
采取公、检、法一条龙办案方式。1961年12月连续召开五次公判大会,处理刑事案件
8起。
1967~1972年,法院工作由军管组负责。1973年,法院恢复。审判工作以《公安
六条》为准则。采取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巡回宣判的方式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
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1980年1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开始全面执行公开审理为重点的辩护、回避、上诉、陪审、合议等制度,法院独立行
使审判权。1981年,按照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
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指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从重从快地审结了
50起普通刑事案件。 1983年8月,全县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经联合审
理, 依法对175名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1984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二次战役,从重
从快审结刑事案108起146人。1985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三次战役,新收刑事案35件,审
结31件。刑事犯罪案大幅度下降。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46年,县政府司法科设立初期,根据渤海行署指示,对被抓获的土匪、特务等
人犯实行惩办首犯, 教育、感化从犯的宽大政策。当时枪决犯人需渤海行署审批。1
947年, 被宽大释放的土匪、地主乘国民党军队攻到黄河南岸之机,参加还乡团破坏
新生的人民政权,针对敌人的破坏活动,行署及时调整对敌方针,改宽大为严惩。县
司法科接连枪决三批24名土匪。国民党军队对山东解放区的重点进攻被粉碎后,县政
府于1947年11月在第三堡大张旗鼓地召开公判大会,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
分子公开判处,震慑了敌人,鼓舞了群众。
1950年人民法院成立后, 对24起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1951年1月,以县
公安局为主成立军事法庭,以县法院为主成立镇压反革命人民法庭。对罪大恶极的土
匪、特务及勾匪杀人犯,反动地主、富农、道会门头子进行审判镇压。同年,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令》检查了乱捕、乱押、乱判的作法,严格逮捕和扣押人犯的手
续。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粮商及反革命分子。
1958年,审判工作反对右倾保守,4月份,一个月审结刑事积案105起。1959年,
采取公、检、法一条龙办案方式。1961年12月连续召开五次公判大会,处理刑事案件
8起。
1967~1972年,法院工作由军管组负责。1973年,法院恢复。审判工作以《公安
六条》为准则。采取召开公判大会、集中巡回宣判的方式打击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
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1980年1月,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开始全面执行公开审理为重点的辩护、回避、上诉、陪审、合议等制度,法院独立行
使审判权。1981年,按照中共中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
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指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从重从快地审结了
50起普通刑事案件。 1983年8月,全县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经联合审
理, 依法对175名犯罪分子进行集中宣判。1984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二次战役,从重
从快审结刑事案108起146人。1985年开展严打斗争第三次战役,新收刑事案35件,审
结31件。刑事犯罪案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