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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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直接审判案件。
民国时期,设审检所。1927年,设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庭。1928年惠民分庭易名
为惠民县法院,隶属山东省高等法院。1932年惠民县法院复称“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
庭。
惠民县解放初期, 审判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秘书科代管。1946年2月,县政府设司
法科, 兼理审判。1948年为集中力量支援前线,司法科撤销,其业务移交公安局。1
949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建立司法组织的通知, 县政府司法科又重新建立。19
50年5月,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惠民县人
民法院。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了惠民县政法工作部,下设侦察、检察、
审判三科。不久,恢复法院名称,仍三家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
作瘫痪。 1968年2月, 成立惠民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 军管组撤销,恢复县法院建制。1985年,县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接待室和胡集、李庄、辛店、毛刘、梁家、
城关6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