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知县直接审判案件。
民国时期,设审检所。1927年,设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庭。1928年惠民分庭易名
为惠民县法院,隶属山东省高等法院。1932年惠民县法院复称“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
庭。
惠民县解放初期, 审判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秘书科代管。1946年2月,县政府设司
法科, 兼理审判。1948年为集中力量支援前线,司法科撤销,其业务移交公安局。1
949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建立司法组织的通知, 县政府司法科又重新建立。19
50年5月,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惠民县人
民法院。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了惠民县政法工作部,下设侦察、检察、
审判三科。不久,恢复法院名称,仍三家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
作瘫痪。 1968年2月, 成立惠民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 军管组撤销,恢复县法院建制。1985年,县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接待室和胡集、李庄、辛店、毛刘、梁家、
城关6处法庭。
第一节 机构
清末,知县直接审判案件。
民国时期,设审检所。1927年,设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庭。1928年惠民分庭易名
为惠民县法院,隶属山东省高等法院。1932年惠民县法院复称“济南地方法院惠民分
庭。
惠民县解放初期, 审判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秘书科代管。1946年2月,县政府设司
法科, 兼理审判。1948年为集中力量支援前线,司法科撤销,其业务移交公安局。1
949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恢复建立司法组织的通知, 县政府司法科又重新建立。19
50年5月,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惠民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为惠民县人
民法院。1958年,公、检、法合署办公,成立了惠民县政法工作部,下设侦察、检察、
审判三科。不久,恢复法院名称,仍三家合署办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
作瘫痪。 1968年2月, 成立惠民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 行使公、检、法职权。
1973年5月, 军管组撤销,恢复县法院建制。1985年,县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
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接待室和胡集、李庄、辛店、毛刘、梁家、
城关6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