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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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署成立初,主要工作任务是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信访内容多是反映地、富、
反、坏及不法奸商的破坏活动。1953年信访内容则多涉及“三反”、“五反”中的贪
污、盗窃及违法乱纪案件。检察署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32件次。其中:违纪案件占47
%,贪污案件占11.4%,地、富、反、坏及不法奸商的破坏活动占20%。
1956年,根据上级检察院“处理群众控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的指示,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来访制度,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至1965年,共受理信访
案件659件次,处理574件次。其中直接处理284件次,移交有关部门处理270件次。
1978年, 县检察院重建后恢复信访接待工作。至1980年,共受理来信来访414件
次。 查处率达100%。198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工作暂行规定》,县
检察院重新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并设立信访股专做信访工作。当年受理来信来
访68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26件次,其余都由纪检、公安部门处理。1982年,信访股
改为控告申诉科。 1985年,查处控告、检举、申诉案件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案件329
件次。其中,直接审理106件次,转有关部门处理193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