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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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检察1955年7月, 县检察署开始对看守所管理实行法律监督。1956年,看
守所检察工作由检察院刑侦组兼管,对监狱安全、管教人员文明管理情况实施不定期
检察。1959年在完善监所检察制度的同时,对犯人进行法律、时事教育,并对监号进
行清理。“文化大革命”中监所检察中断。1981年11月,检察院重设监所检察股,恢
复监所检察工作。1982年,制订了每月两次清狱、平时监所值班等制度,并建立监所
检察日记、收押处理人犯登记卡。1981~1985年,对看守所检察1126次,个别提审人
犯354次, 给在押人犯上政策教育课55次,消除不安全因素78起。期间没有发生重大
事故。
时限检察1955年,县检察院对在押人犯的在押时限实施法律监督。1957年,久押
未决案犯6名,占在押人犯的7.8%。1961~1962年,均有久押未决的案件。此类案件
大都是一时难定罪的历史反革命案。1981年,监所检察科成立后,及时了解办案进度
和催办有关案件。1981~1985年,没有超过法定羁押时限的情况。
外执检察1955年,县检察院对判处管制、监外执行及保外就医的人犯进行检察,
并在监管单位或乡、 村建立监管组织及犯人考评制度。1959年,对121名外执犯进行
检察,表现好的占38.8%,另有违法行为的占11.6%。1982年,检所监察科,与
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行的五类犯罪分子进行全面检察,与公安派出所、单位或村庄、犯人家属及犯人本人
四见面, 了解其改造情况。 1985年,监所检察科建立了《监外犯人执行通知书》、
《监外执行解除催办通知书》、《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乱纪(通知书)》等法律文
书。 1982~1985年,对90名外执犯进行外执检察120人次,其中表现良好的占38.8
%,差的占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