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县检察署即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等问题进行一般检察。主要是通过
人民来信来访渠道,掌握案情,处理案件。1956年,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民人身及民主权
利, 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渎职等案件。至1965年,共受理案件408起,其中贪污案
占47.8%。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设法纪检察股。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案件6起9人。
其中:立案3起5人,起诉1起1人,免诉1起1人,移交有关部门一般处理4起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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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县检察署即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乱纪等问题进行一般检察。主要是通过
人民来信来访渠道,掌握案情,处理案件。1956年,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民人身及民主权
利, 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渎职等案件。至1965年,共受理案件408起,其中贪污案
占47.8%。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设法纪检察股。至1985年共查处法纪案件6起9人。
其中:立案3起5人,起诉1起1人,免诉1起1人,移交有关部门一般处理4起7人。